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11號
惠州市盛泰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4UMYN86B
住 所:博羅縣羅陽鎮湯泉割麻坑
法定代表人:官子文
身份號碼:44052719700***5616
一、2020年12月24日和2021年1月1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4日采樣的檢測報告(編號:ZY201201979)顯示:參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你(單位)2020年12月24日腌鹽車間西南面雨水溝:懸浮物404mg/L超標5.73倍、化學需氧量5.92×103mg/L超標64.8倍、氨氮0.76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3×103mg/L超標114倍,廠外雨水溝出水口:懸浮物384mg/L超標5.40倍、化學需氧量5.22×103mg/L超標57.0倍、氨氮0.915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7×103mg/L超標84.0倍,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2月24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錄像、2021年1月12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編號:ZY201201979)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于行政拘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