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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 8 號
胡朝柱(無證照五金件加工廠的經營者):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白沙村蔡村小組
經 營 者:胡朝柱
身份號碼:52232119870***765X
一、2021年1月1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1年1月1日租用廠房并開始安裝生產設備,2021年1月3日生產設備安裝完畢,2021年1月5日開始投入生產;你(單位)需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即擅自投入生產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1年1月1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視頻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三、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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