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50號
博羅縣石灣鎮慶豐五金制品廠:
注冊號: 441322600330072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滘源路(滘嚇段)南側南基
經營者:王軍齊
身份號碼:412825197110***339
一、2020年12月25日和2021年1月1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01202023和編號:ZY201202024),編號:ZY201202023顯示:參照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你(單位)2020年12月25日該廠超聲波清洗溜光車間下水道孔位積水處:化學需氧量(CODcr)1.08×103mg/L超標11倍、氨氮4.40mg/L、總磷15.2mg/L超標29.4倍、總氮21.2mg/L、銅ND、鉛ND、鎳1.44mg/L、總鉻0.86 mg/L、陰離子表面活性劑173 mg/L超標33.6倍,該廠下水道廠外出水口:化學需氧量(CODcr)227mg/L超標1.5倍、氨氮41.5mg/L超標3.2倍、總磷9.24mg/L超標17.5倍、總氮43.1mg/L、銅ND、鉛ND、鎳0.125mg/L、總鉻0.29mg/L、陰離子表面活性劑38.2 mg/L超標6.6倍,編號:ZY201202024顯示廠外市政管網內:化學需氧量(CODcr)239mg/L、氨氮43.0mg/L、總磷6.67mg/L、總氮44.2mg/L、銅ND、鉛ND、鎳0.88mg/L、總鉻0.20 mg/L、陰離子表面活性劑25.8mg/L,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0年12月2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錄像、2021年1月12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編號:ZY201202023和編號:ZY201202024)及送達回執、排污許可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向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博羅分局書面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