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51號
博羅縣鑫泰陽五金加工廠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1322MA55311N4R
住 所:博羅縣羅陽街道小金村委會社排小組一棟一層
經營者:吳朝利
身份號碼:510525197602***851
一、2021年1月4日和1月20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01202032)顯示:參照《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表1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你(單位)2021年1月4日的清洗(酸洗、堿洗)車間東南面廠外滲漏處:銅4.2×103mg/L(超標4119倍)、鋅2.1×103mg/L(超標699倍)、鉛1.2mg/L(超標0.2倍)、隔0.004mg/L、總鉻95.8mg/L(超標62.9倍)、鎳44.4mg/L(超標43.4倍),清洗(酸洗、堿洗)車間的酸洗浸泡槽內:銅5.8×103mg/L、鋅2.9×103mg/L、鉛3.0mg/L、隔0.017mg/L、總鉻298mg/L、鎳128mg/L,(編號:ZY201202083)參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的V類標準限制顯示:該廠廠外旁汶水河上游約20米處:銅NDmg/L、鋅0.047mg/L、鉛NDmg/L、鎘NDmg/L、鉻NDmg/L、鎳0.008mg/L,該廠廠外旁汶水河下游約5米處:銅NDmg/L、鋅0.024mg/L、鉛NDmg/L、鎘NDmg/L、鉻NDmg/L、鎳NDmg/L,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1年1月4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錄像、2021年1月20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01202032和報告編號:ZY201202083)及送達回執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