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huán)(博羅)違改〔2021〕215號
博羅縣泉蒙畜牧場: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056815276U
住 所:博羅縣楊村鎮(zhèn)大嶺下只水村
法定代表人:許澤培
身份號碼:440521196512***210
一、2021年7月7日和7月27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調查,發(fā)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huán)境違法行為:根據廣東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GDHK20210707034)顯示:執(zhí)行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表4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其中總磷參照磷酸鹽標準,糞大腸菌群參照大腸菌群數標準,你(單位)2021年7月7日法定排放口(WS-00702)化學需氧量超標1.8倍、總磷超標6.0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標3.3倍,超過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huán)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檢測報告》(報告編號:GDHK20210707034)及送達回證、2021年7月7日現場檢查筆錄和相片、2021年7月27日調查詢問筆錄、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fā)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xù)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