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329號
惠州市東森木業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54GELLOA
住 所:博羅縣柏塘鎮高橋金竹園小組
法定代表人:陳金根
身份號碼:350421197811***01X
我局于2021年9月22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建設人造板加工生產項目。
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4月7日注冊成立,主要從事人造板加工生產,未辦理環保相關審批手續,于2020年1月租用廠房,于2021年6月進行生產設備安裝,已安裝的生產設備有:過膠機3臺、排板機4臺、壓板機2臺、鋸邊機1臺、封邊機1臺、冷壓機1臺,1噸蒸汽發生器1臺(以生物質為燃料),正在安裝的生產設備是1臺攪拌機。未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2021年9月22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錄像、2021年9月22日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建設。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作出處理或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