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332號
廣東省南粵交通仁博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2440000324737412W
住 所:廣州市越秀區白云路27號507房
法定代表人:黃少雄
身份號碼:440524197212***931
2021年9月9日、9月11日和9月23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經營的位于博羅縣柏塘鎮黃欄村牛欄弄正北武深高速平安服務區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你(單位)平安服務區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字(2021)第30060b號】顯示:參照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其中磷酸鹽(以P計)超標3.0倍,超過了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1年9月9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錄像、2021年9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2021年9月22日《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字(2021)第30060b號】及送達回證和相片、2021年9月23日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超標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