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410號
博羅縣固力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075057116N
住 所:博羅縣公莊鎮尖石角
法定代表人:葉育青
身份證號碼:441481198612***471
2021年12月14日和12月23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噪聲超標排放。
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2021年12月20日出具的噪聲《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21)第00022號】結果顯示為:參照國家《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表1的2類標準(晝間:60分貝)進行評價,該公司西南面廠界外1米處1#監測點噪聲超標7分貝,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1年12月14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錄像、2021年12月23日調查詢問筆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聲)字(2021)第00022號】及送達回證、排污許可證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噪聲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