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391號
惠州市環盈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住 所:博羅縣楊僑鎮齊子坑
法定代表人:林春芳
身份證號碼:4413811986*******1
一、2021年11月15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1年1月租用廣東省楊村華僑實業總公司的場地,2021年9月初開始安裝生產設備,2021年10月13日破碎機生產線1條安裝完畢,安裝好破碎機生產線后進行試機,試機過程中沒有生產成品。該公司辦有營業執照,未經環保竣工驗收,未領取有排污許可證,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屬于環境違法行為。以上事實有2021年11月15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和視頻等證據為證。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
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于拘留。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