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2〕8號
博羅縣石灣紅峰服裝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688658985P
住 所:博羅縣石灣鎮西田村永石大道
法定代表人:楊金旺
身份號碼:4425271967*******3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和12月30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1)第00567號,監測項目:化學需氧量60mg/L、氨氮1.30mg/L、總氮3.13mg/L、總磷1.01 mg/L,監測結果:你(單位)規定排放口所測項目監測結果除總磷超標1.0倍外,其余所測結果均符合上述標準限值要求。上述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12月28日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調查詢問筆錄;2021年12月30日調查詢問筆錄、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1)第00567號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立即停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你(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的直接責任人員處于拘留。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