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2〕39號
惠州市鼎尚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91441322MA522PM07G
地址: 博羅縣石灣鎮源頭村朱屋小組高州廠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黃妙如
身份號碼:4419001975*******8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4月2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于2018年10月22日開始租用廠房,于2019年2月開始安裝生產設備,2020年1月完成設備安裝,2020年5月開始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有廢水、有機廢氣和粉塵產生,廢水源于噴底漆、噴面漆工序,產生的廢水經水簾柜系統循環使用不外排,有機廢氣源于封邊、組立、噴漆、烘干工序,產生的廢氣經管道收集后直接排放,粉塵源于開料、砂光、打磨工序,產生的粉塵經移動式布袋除塵器統一收集后回收利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2年4月25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相片、錄像、4月26日詢問筆錄、惠市環(博羅)建【2020】14號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0日內改正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