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2〕33號
惠州市啟駿飲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518E4XL
地 址: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湖山村委會永康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李華水
身份證號碼:4525251967*******7
2022年4月13日和2022年4月22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現場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音響設施邊界的噪聲超標排放,根據2022年4月15日廣東省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K2204E0406)顯示,參照《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表1的2類功能區標準進行評價:1#檢測點酒吧南側外1米超標5.4分貝,2#檢測點酒吧西側外1米超標1.3分貝,4#檢測點酒吧東側外1米超標3.5分貝。
以上事實,有2022年4月13日現場檢查筆錄、相片及錄像、廣東省宏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HK2204E0406)及送達回執、2022年4月22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十二)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音響設施邊界噪聲超標的違法行為。
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監督。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