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2〕13號
博羅縣鷹氏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72701657
住所:博羅縣橫河鎮盧屋村
法定代表人:麥熾銘
身份證號碼:4425271963*******1
一、2022年1月15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和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022年1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會同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到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塘鲺魚塘堤壩有一個缺口,該缺口與塘鲺魚塘堤壩外的一條排水溝(無硬底化)相連,檢查過程中該塘鲺魚塘有魚塘水通過該缺口排入排水溝后匯入至盧屋村灌溉排渠,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工作人員在該排水溝匯入盧屋村灌溉排渠前的排水口采水樣檢測。根據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2)第00001號]顯示:該公司排水口:總鎳0.02L、總銅0.029mg/L、總鋅0.067mg/L、化學需氧量702mg/L、氨氮24.1mg/L、磷酸鹽(以P計)5.16mg/L。以上事實,有2022年1月15日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相片及錄像、博羅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博)環境監測(督-水)字(2022)第00001號]等證據為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通過私設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三、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復查時發現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四、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