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責改字〔2022〕19號
惠州市湘龍盛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55DHCA66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窖嚇大有村水利閘邊B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小林
我局于2021年12月14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于2021年1月1日租用博羅縣石灣鎮窖嚇大有村水利閘邊B棟廠房,于2021年8月開始安裝生產設備,2021年9月中旬安裝完畢生產設備,2021年9月下旬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有廢水和廢氣產生,建有配套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廢水來源于涂布工序,產生的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廢氣來源于吹膜、涂布和烘干工序,產生的廢氣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12月14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錄像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0日內改正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