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責改字〔2022〕24號
惠州市湘龍盛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91441322MA55DHCA66
地址:博羅縣石灣鎮窖嚇大有村水利閘邊B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李小林
我局于2021年12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填報排污登記表。
經查,你(單位)于2020年10月13日注冊成立,主要從事PE保護膜的生產,已辦理環保相關審批手續,于2021年9月下旬投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有廢水、廢氣產生,建有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廢水來源于涂布工序,產生的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廢氣來源于吹膜、涂布和烘干工序,產生的廢氣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
以上事實,有2021年12月14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現場照片(圖片、影像資料)證據、2021年12月14日的詢問筆錄、《關于惠州市湘龍盛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惠市環(博羅)建〔2021〕243號]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于5日內完善填報排污登記表手續。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