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2〕53 號
廣東省浤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441322MABMQRDPXX
住所:惠州市博羅縣石灣鎮源頭李屋村黎屋洲
法定代表人:吳志峰
身份證號碼:4416231984*******7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和7月8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公司回收的廢紡織物(布碎)、廢塑料物沒有經過篩分,分類不徹底,里面混有少部分垃圾,堆放的原材料含有一定的水分,受天氣高溫炎熱,堆存的原材料會發酵,就會產生各種氣味,形成惡臭。你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屬于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2年7月7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錄像和2022年7月8日的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