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2〕17號
惠州市彬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F83F20
地址:博羅縣園洲鎮佛嶺村南門小組上介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彩紅
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和2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20100044)內容:你公司2022年1月19日無組織廢氣①(檢測點位車間外排扇外1米處1#非甲烷總烴超標0.53倍、檢測點位車間外排扇外1米處2#非甲烷總烴超標0.61倍、檢測點位車間外排扇外1米處3#非甲烷總烴超標0.48倍);無組織廢氣②(檢測點位監控點4#苯超標0.53倍、甲苯超標1.83倍、二甲苯超標2.24倍、VOCs超標2.28倍);無組織廢氣②(檢測點位監控點5#苯超標0.48倍、甲苯超標2.57倍、二甲苯超標3.42倍、VOCs超標4.15倍);無組織廢氣②(檢測點位監控點6#苯超標0.32倍、甲苯超標1.28倍、二甲苯超標1.98倍、VOCs超標3.77倍)。上述行為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2年1月19日檢查(勘察)筆錄、相片、錄像;2022年2月14日調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20100044)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責令你(單位)立即停止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
我局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局將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