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403號
深華裝配設施(惠州)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LMYB8C
住 所: 博羅縣湖鎮鎮釣湖村典步上下小組
法定代表人:彭華清
身份證號碼:5113221983*******9
2021年11月11日,我局組織對你(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0年9月1日開始租用廠房,2020年10月份開始安裝設備,2020年11月完成設備安裝并開始投入生產,該公司生產過程中有廢氣產生,廢氣來源于涂漆、噴粉工序,產生的廢氣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放。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生產,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11月11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相片、視頻;2021年11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你(單位)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單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我局將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