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惠市環(博羅)違改〔2021〕411號
惠州市大森家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證號碼):914413226682198118
地址:博羅縣湖鎮鎮蓮塘村廣梅公路邊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張守民
我局于2021年11月10日和11月23日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21年11月10日你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根據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0日采樣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ZY211001699)顯示標準限值參照《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表1第II時段限值,你(單位)C1車間噴油烘干廢氣排放口:苯0.191mg/m3、甲苯2.38mg/m3、二甲苯4.02mg/m3、甲苯與二甲苯合計6.40mg/m3、VOCs10.9mg/m3,屬于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1年11月10日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相片、錄像、2020年11月23日詢問筆錄、深圳市政研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報告編號:ZY211001699)及送達回證等證據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你公司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
我局將在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你公司責令停產整治。
你公司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