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生態環境分局、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2024年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4年惠州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等文件要求,扎實推進我市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進一步加強我市2024年土壤重點監管單位和地下水重點排污單位環境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土壤重點監管單位主體責任
(一)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共32家)按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開展現場排查,落實隱患整改,建立臺賬。2024年全市新增的2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均位于大亞灣區)須于今年內完成一輪隱患排查,于9月底前完成隱患排查報告編制并報大亞灣分局,大亞灣分局于10月底前完成該隱患排查報告技術評審并報市生態環境局。
(二)土壤和地下水年度自行監測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按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1209-2021)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的年度自行監測。可參照《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HJ1209-2021)的要求編制監測方案,經專家論證把關后組織實施。各土壤污染重點單位須于7月底前完成監測方案編制并報縣區分局進行質控,于9月底前完成土壤和地下水監測,于10月15日前完成報告編制并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土壤污染重點單位應根據隱患排查結果優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方案;土壤污染重點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補充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三)有毒有害物質備案管理
土壤污染重點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排放情況。
土壤污染重點單位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填寫備案登記表,各縣區分局督促各相關單位于6月底前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報市生態環境局備案。
二、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共2家,分別位于龍門和惠東縣)參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等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滲漏排查,并對存在問題的設施采取污染防滲改造措施:龍門分局組織開展龍門縣上倉鉛鋅礦有限公司尾礦庫周邊地下水環境監測,相關報告于11月底前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三、加強關閉搬遷企業地塊土壤污染管控
各縣區分局及相關單位要積極按照上級部署定期動態更新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
(三)如國家和省制定重點單位相關政策和要求,從其規定執行。
優先監管地塊清單。市局將分階段推進16個優先監管地塊重點監測,對監測發現存在污染風險的地塊,各縣區分局應督促其在開發利用、用途變更前實施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并結合實際采取劃定管控區域、制度控制、工程控制等適用措施。2024年底前,實施污染管控的地塊不少于12塊,比例不少于75%。
四、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
進一步開展涉鎘等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源排查,各縣區分局應于5月底前制定排查年度工作方案,并同步報送市局,于8月底前完成轄區內排查工作。根據排查情況,將需要整治的企業列入整治清單,并督促企業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于9月底前將排查整治工作的總結上報市生態環境局。于5月底前督促納入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涉鎘等重金屬排放企業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實現大氣污染物中的顆粒物自動監測、監控設備聯網
五、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修復監督管理
各縣區分局對本行政區內納入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依法開展現場檢查,原則上每月檢查一次,加大對含易揮發擴散異味、惡臭等污染地塊檢查頻次。
六、加強指導和監管
各縣區分局應指導和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重點單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監督檢查
(一)加強幫扶指導。各縣區分局要持續宣貫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務,深入重點單位溝通交流,指導其開展相關工作,協助開展質控。對土壤污染重點單位隱息排查報告組織技術評審。加強對重點單位有毒有害物質地下儲罐信息的動態管理。
(二)統一信息公開。各縣區分局負責收集轄區內重點監管單位隱患排查報告、年度自行監測結果、周邊監測等信息并按時間節點報送市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在官方網站統一公開。
(三)開展監督檢查。對土壤污染重點單位自行監測、隱患排查等發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各縣區分局應當督促其查明污染原因,并依法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我局將委托第三方采取資料核查、現場檢查、報告抽查等方式對32家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其他事項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義務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拆除活動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工作,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二)重點單位在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編制調查報告。
(三)如國家和省制定重點單位相關政策和要求,從其規定執行。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