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財資[2015]90號)以及《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博府辦函[2017]177號)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草擬了《博羅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意見建議征集截止日期為2021年11月19日。如有不同意見或建議,請在原稿中修改后,將電子版反饋至以下郵箱(郵箱: fl6757198@boluo.gov.cn)。
博羅縣財政局
2021年10月19日
博羅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財資[2015]90號)以及《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博府辦函[2017]1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土地等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出租管理行為。國有資產出租應首先保證行政單位順利履行職能和事業單位正常發展的需要。
第三條博羅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委托博羅縣縛婁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對本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四條博羅縣財政局(以下簡稱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和各經營性國資產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本縣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出租管理工作。
縣財政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等綜合管理。
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按照縣政府的委托對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國有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以及日常維修和保養,接受縣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向縣財政局負責,并及時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產權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加強出租國有資產日常管理,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處理。
第五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租賃應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安全完整、風險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扣除相關稅費后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租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租賃項目,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進行初步審查,報經縣財政局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同意后,可適當延長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內租金每滿三年遞增10%。
第八條 承租人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征信系統反映信用狀況不良及被列入政府物業承租黑名單的不得參與競租。
第九條 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采取資產評估的方式確定出租的價格,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原則上通過公開招租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審核報經縣財政局審批同意后,可采取非公開招租方式:
(一)在原租戶中途自愿退出后、經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確認的實際經營戶承接原合同的;(原租戶自動退租后,自愿承接原租賃合同條款的)
(二)性質特殊或有特別用途的;
(三)承租人為黨、政、軍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的;
(四)租賃期滿,履約正常的原租戶有意愿續租,且產權單位未在合同到期提前兩個月提出書面反對意見的,按新評估租金底價的1.2倍的價格進行承租(如新評估租金底價上浮20%后,低于上期合同價的,續簽合同價格則按上期合同價上浮20%執行);
(五)租賃合同到期,該物業無人參與報名競價,原租戶愿意按招租底價繼續承租該物業的;
(六)連續兩次公開招租流標的;
(七)其他經審批同意可以不采取公開招租方式的。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外,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應當委托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博羅分中心進行公開招租。公開招租程序如下:
(—)申報。產權單位向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提供出租事項書面申請和財政局同意資產出租的批準文件(新增招租業務提供)以及該招租物業的權屬證書、資產賬頁等材料。沒有權屬證書的物業,需提供關于招租物業的位置、建筑面積、層等基本情況的書面材料。
(二)招租。
1.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委托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博羅分中心發布招租公告。
2.競租人報名。競租人報名按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博羅分中心的有關規定執行。
3.網上競價。按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博羅分中心公布的時間和規定進行網上競價,堅持市場競價,價高者得。無人摘牌的,可以掛牌價降低10%,重新掛牌。
(三)中標確認與簽約。競價成功者,在簽收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博羅分中心出具的《產權交易成交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與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并繳納押金。逾期未領取成交通知書或簽訂租賃合同繳納押金的,視為自動放棄競得資格,競價保證金不予退還,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作為違約金按相關規定上繳縣財政局。
第十二條 租賃履約押金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收取并進行專賬管理。住宅、商店(不包括校內商店)、幼兒園、廠房、酒店等押金按2個月的租金標準進行收取;鑒于校內商店的經營特殊性,校內商店根據學校的學生人數預收押金,小學校園內商店預收押金10萬元,中學以上校園內商店500人以下的預收10萬元押金,500人以上(含500人)、1000人以下的預收30萬元押金,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預收50萬元押金。縣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經營管理受托單位,鼓勵校園內商店承租人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學生每人保障金額不低于50萬元),憑借保險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合同(保險期限須與承包期限一致),可享受預收押金減免30%政策優惠。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交押金不予返還。校園內商店每年寒暑假期間合計免交兩個月租金。
第十三條縣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租金收入采取“集中收繳,專戶儲存”的辦法,由承租方將租金全額繳入縣財政局指定銀行代收賬戶。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經催收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應對出租資產實行專項管理,按照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時將租賃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對租賃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實現信息共享,確保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應及時跟進,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將其列入政府物業承租黑名單,禁止其承租政府物業:
(—)未取得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結構,改造、裝修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損壞房屋,在規定的修復期內未修復的;
(三)未取得書面同意,改變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的;
(四)未取得書面同意,轉租給第三方或將場所分租的;
(五)利用物業進行違法經營的;
(六)經催收,逾期2個月不繳交租金的;
(七)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有拖欠工人工資記錄的。
第十六條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負責出租國有資產的日常檢查,履行租賃合同約定的維修義務。因消除安全隱患等原因確需維修的,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負責制訂維修方案。年度維修資金原則上按上年度租賃資產租金收入的5%實行總額控制,由縣財政局在稅后租金收入中安排,其中:單個項目維修費用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實施維修;超過5萬元的,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報縣財政局審批后實施維修。維修項目的相關程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租賃物,不得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擅自拆改室內設施。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物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經營性資產原則上不得轉為非經營性資產,如確需轉為非經營性資產的,產權單位必須在合同到期或合同終止前三個月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涉及租金收入較大的,由縣財政局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經批準并理順合同關系后妥善辦理。縣財政局應及時將收回經營性資產情況書面通知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和承租人。
對于年久破舊、地處偏僻的經營性資產,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公開招租兩次流拍,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重新評估租金底價,再進行公開招租后仍流拍的,經批準采取非公開招租方式,仍無征集到意向方,造成經營性資產閑置時間超過1年的,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批,由產權單位收回。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新增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縣財政局按規定權限審批,招租事項由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受托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
第二十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博羅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我縣此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