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按照“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的原則,在中央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努力簡政放權,針對過去困擾科研人員的各個難題,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在八個方面取得突破,支撐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
亮點1
“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
過去,科研項目資金管理“過細過死”一直是困擾科研人員的一大難題。由于科研項目資金預算編制要求提前幾年就把科研項目的各項開支列出來,若在實際運行中發生了變化,再調整預算就很困難。
此次《實施意見》明確,簡化預算編制科目,下放調劑權限,對一些科目合并“同類項”。其中指出,將直接費用中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合并為一個科目。如果合并后的總費用不超過直接費用的10%,就不用提供預算測算依據,科研人員在編制這部分預算時不用再具體到開會與出差次數。
同時,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多數科目預算都可以由項目承擔單位自主調劑,讓“打醬油的錢可以買醋”,更便于科研項目結合實際情況激發創新活力。
亮點2
允許直接費用中開支人員費
按照國家規定,科研項目資金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等各類支出。但影響科研人員切身利益的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即人員費),此前并未能在直接費用中予以正視,科研經費重物輕人的問題需要切實解決。
為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實施意見》明確,科研院所可從直接費用中開支本項目在編人員的人員費,保障參與科研項目的在編人員工資性支出,給科研人員吃了一顆“定心丸”。
亮點3
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
據了解,我國科研項目間接費用與美國等國家相比比例偏低,為進一步完善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實施意見》提高了間接費用比重,明確其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同時,為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可在核定的間接費用比例范圍內統籌安排績效支出,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
亮點4
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
目前我國科研經費使用中,勞務費比例較低,對于人員費的使用存在很多限制,對此《實施意見》重申勞務費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都可以開支勞務費。
亮點5
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年用
“項目資金下半年才拿到,年底就必須花完,否則就要被收回?!痹徊簧倏蒲腥藛T吐槽的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收回制度,此次有了重大改革。
《實施意見》明確,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當年的錢花不完不用收回。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可以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亮點6
下放差旅會議費管理權限
針對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項目資金中的重要支出——差旅和會議費,此次《實施意見》明確,下放差旅會議費管理權限,給高校和科研院所更大自主權。
差旅費方面,合理確定教學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對于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解決無法取得發票但需要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問題。
會議費方面,業務性會議的次數、天數、人數以及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由單位自主確定。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
亮點7
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
科研經費報銷手續繁雜、程序較多、時間過長,很多大學教授、科學家等科研人員在獲得項目經費的同時,也因報銷環節的諸多問題被逼成了“會計”,不能專心從事科研活動。
對此,《實施意見》要求,項目承擔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預算編制和調劑、經費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這一要求意在“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把科研人員從繁瑣的事務中解放出來。一方面在檢查評審上“做減法”,減輕單位和科研人員負擔。另一方面,在服務方式上“做加法”,為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研營造良好環境。
亮點8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體系
在大力放松行政監管、賦予科研活動自主權的同時,為防止“一放就亂”的情況發生,構建科研誠信體系建設是我省科研項目管理改革的重要方面,從而營造更加公平、公開、公正的科研環境。
《實施意見》明確,省科技廳要結合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科研信用管理實際,牽頭建立全省統一的科研信用管理體系。加快建立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制度,對嚴重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予以客觀記錄,有必要時還要對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建立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守信得益、失信受損”的科研信用體系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