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羅縣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
為加快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和管理工作,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人居環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及《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原省物價局、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局《廣東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02〕384號)和原廣東省物價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價格管理的指導意見》(粵價〔2013〕112號)等有關規定,通過開展成本調查、召開聽證會、廣泛征求意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法定程序,同時,經十四屆縣委第141次常委會和十七屆90次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就博羅縣生活垃圾處理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博羅縣城、各鎮(街道)已覆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范圍的居民、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等。
二、征收方法和標準
(一)按水量隨水價收取。由博羅縣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委托本區域內的自來水公司(廠)隨水消費一并收取。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0.5元/噸;
非居民用水:0.75元/噸。
(二)經營服務性單位、門店實行收費下限。有獨立水表的月用水量低于20m3的按20 m3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月用水量高于20m3的按實際用水量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安裝獨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標準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博羅縣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或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上門收取。因暫時歇業的單位、門店,可在歇業前10個工作日向博羅縣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或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提出免交歇業期間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申請,經核準后可免交歇業期間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采用自供水或不在縣城或各鎮(街道)區域內供水的廠礦、企業,生活垃圾需由博羅縣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或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處理的,由博羅縣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或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上門收取,收取標準以專用垃圾桶(240L)計,按每桶每月不低于300元,并雙方簽訂合同協商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流動攤販生活垃圾需由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處理的,經各鎮(街道)同意,由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根據當地鎮(街道)實際情況與流動攤販戶協商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五)采用自供水或不在各鎮(街道)區域內水廠供水的居民生活垃圾需由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處理的,可由各鎮(街道)環衛站(公司)委托村委(小組)上門收取,收取標準按居民生活用水類別和當地平均用水量進行核算。
(六)全縣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城、各鎮(街道)自來水公司(廠)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縣財政專戶。縣城、各鎮(街道)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等與環境衛生有關的費用支出。全縣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減免政策
符合減免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憑有效文件資料向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報,經核定后減免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人員、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等對象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含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
(二)縣級以上退役軍人管理部門認定的烈屬免征生活垃圾處理費(含縣級民政部門認定的)。
(三)福利事業單位(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殯儀館、復員退伍軍人醫院等)、養老服務機構(如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民辦養老機構、長者飯堂、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敬老院老人活動中心等)和本縣轄區內所有中小學校,減半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對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免交生活垃圾處理費。綠化、環衛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務單位負責的,不納入免交范圍。
(五)對于用水量較大并產生的垃圾量少,而對當地經濟貢獻較大的企業可以向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申請減免,由縣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審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四、執行時間
以上收費從2025年10月 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請做好相關宣傳解釋工作,與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單位溝通協調,規范代收行為和收費行為,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并做好收費公示,以便接受群眾監督。
五、本通知實施后,原各鎮(街道)涉及生活垃圾處理費或清潔衛生費收費標準同時廢止。
博羅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