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受縣人民政府委托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縣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宏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提出全縣加強和改進經濟體制改革的措施和建議。
(五)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縣政府安排投資的專項規劃;安排縣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建設項目、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負責對全縣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綜合管理,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查,協調重大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統籌安排縣級財政性服務業引導資金,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協調粵港澳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八)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并進行監測評估。
(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二)按有關法律法規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核準招投標事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與市發展和改革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