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草案并協調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 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受縣人 民政府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報告。
(二)負責全縣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系的綜合協調,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三)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改革發展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措施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 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經濟體制改革方案, 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五)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相關價格公 共服務工作。負責全縣價格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職責,擬 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銜接 平衡需要縣人民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 劃;安排縣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 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組織實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訂引導民間投 資的措施;加強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措施;牽頭落實縣參與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的重大決策,組織擬訂重大規劃、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計劃,研究提出重大項目并協調推進;按照國家、 省、市部署,結合本縣產業基礎和特點加強對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的統籌協調,推進本縣國際產能合作。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規劃,負責協調第 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 衡;負責綜合交通發展運輸體系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規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 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措施,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 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牽頭推動實施全面深化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研究制訂并組織實施有關全面創新的重大規劃、措施。
(九)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措施并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 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能源體制改革,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并擬訂有關改革方 案;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推動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協調粵港澳能源基礎設 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開展能源對外合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除外)保護及違法行為查處,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履行管道保護義務。
(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 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劃并監督執行。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組 織實施省制定的糧食地方性法規和制度,研究擬訂本縣糧食 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落實全縣糧食與物資儲備各項 任務,確保全縣糧食和物資儲備安全。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 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
(十二)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 織擬訂人口和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 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計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 影視、旅游、民政等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 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三)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綜合分析經濟社會 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擬訂節能中長期 規劃及綜合性工作方案,綜合協調節能相關工作;組織協調 生態文明建設、能源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環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的重大問題;承擔縣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參 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
(十四)研究國民經濟與國防建設的關系,組織擬訂推 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規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 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 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
(十五)牽頭擬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制度規 范,推進信用信息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統籌推進信用信息 記錄、整合和應用,協調相關重大問題。
(十六)承擔全縣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相關工作。
(十七)承擔全縣軍民融合發展的有關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及市發展和改革局、市能源 和重點項目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與相關部門在石油天然氣管道(城鎮燃氣管道 除外)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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