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博羅縣城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避免火災、爆炸等傷亡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禁止在博羅縣城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重申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嚴禁在縣城禁放區范圍內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
縣城禁放區范圍:東面,從穿城大道沿中屋,至下頭塘(包括五礦、釣魚臺、保利、華基);南面,以東江中心線沿規劃大橋路,至商業大街至廖洞排渠;西面,從廖洞排渠沿縣紅磚廠、自備電廠、建材至大橋路(包括觀背、水西、博羅新城);北面,從文化中心北環一路沿秀村嶺至穿城大道(包括兆桂園、富華新城、秀村嶺)。
二、全縣性重大慶典活動等特殊情況要在禁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按指定時間、地點燃放。
三、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工商、安監等部門依法沒收其煙花爆竹,并按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縣城禁放區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縣城各單位和廣大市民要自覺遵守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任何人均有權利予以勸告和制止,勸止無效的,可向公安部門舉報,對舉報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五、縣公安部門特別是縣治安、巡警、交警部門和各派出所要切實加大力度,做好巡邏、檢查、監督、管理、處罰、整治等工作,制止和勸阻違規行為;縣宣傳、文化、電視廣播等職能部門和羅陽鎮各居委會要切實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縣安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供銷和城監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實配合公安部門,共同做好縣城禁止生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各項工作。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博羅縣公安局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