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當前,我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高發,且犯罪活動手段花樣迭出,有很強的隱蔽性。為此,公安機關列舉出非法集資及傳銷犯罪的“十三種表象”,下列常見特征將幫助廣大人民群眾增強識別犯罪的能力。
◆非法集資
往往假借國家、區域或行業、金融發展政策,虛構“投資項目”、“理財產品”,編造投資前景,以高利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進行非法集資。
1.以境外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所謂投資境外理財、黃金、期貨等項目,有的在境外,如港澳臺、東南亞國家的高檔酒店召開“投資”推介會;
2.收款賬戶系以外國人名義在境內開立的賬戶,用于接收投資人的投資款;
3.許諾高收益的公司的網站注冊地、服務器所在地在境外或公司高管系外國人,進行虛假宣傳的;
4.以網絡虛擬貨幣升值、現貨交易、資金互助、黃金、貴金屬、期貨、外匯交易等為噱頭,引誘投資人投資,尤其是鼓勵發展他人并給予提成;
5.頻繁變換網站名稱、投資項目;
6.公司網站無正式備案;
7.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8.許諾超高收益率,尤其是許諾“靜態”、“動態”收益;
9.明顯超出公司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資質;
10.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中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傳銷
1.編造或者歪曲的國家或區域發展政策,比如“國家試點”、“西部大開發”、“北部灣建設”、“資本運作”、“1040工程”、“陽光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