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工作、學習、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于9月1日實施。
據此,我市公安機關戶政部門按照省公安廳的統一部署,在全市64個派出所設立了受理點,9月1日起正式辦理該項業務。符合申領條件的港澳臺同胞可攜帶有效證件和相關材料,就近到受理點申請辦理,20個工作日即可領取證件。
根據規定,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居民,可申領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如需辦理業務,可持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俗稱“回鄉證”)或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簡稱 “臺胞證”)、居住證相片回執以及居住滿半年的證明材料,就近到各受理點申請。此證件上顯示的港澳臺公民身份號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10000,澳門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20000,臺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地址碼使用8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