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己之利產生個人情緒,攜帶并點燃煤氣瓶攔截施工車輛,暴力阻撓施工;限制村委會工作人員人身自由;叫囂炸掉村委會辦公樓、揚言毆打村委書記……3月28日,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下稱“博羅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涉惡案件,博羅縣羅陽街道某村委會嚴某華等3名被告人被判刑。
庭審現(xiàn)場
經審理查明,1992年政府征收上述村委會一塊集體土地,某投資開發(fā)公司通過競拍獲得上述部分土地的使用權,并開發(fā)使用。嚴某華參與以馬某強(已判決)為首的惡勢力團伙,2017年11月,以未收到補償款為由,用點燃的煤氣瓶扔向人群、打砸工地上的挖掘機等暴力、威脅、哄鬧、聚眾造勢的手段,先后多次阻撓施工;并拉著三瓶煤氣到村委會,限制工作人員人身自由,叫囂炸掉村委會辦公樓、揚言毆打村委書記以泄私憤。另,2017年10月底,政府將同一地點的政府儲備用地的土方平整工程發(fā)包給某建筑有限公司施工。本案另兩名被告人楊某炎、楊某華同樣以沒有獲得補償款為由,兩次攔截施工車輛,無理要求工地人員停止施工,并與施工管理人員爭吵繼而發(fā)生肢體沖突。
根據(jù)審理查明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嚴某華、楊某炎、楊某華為發(fā)泄情緒,借故生非,攔截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嚴某華與馬某強一伙經常糾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脅、哄鬧等手段阻撓對該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公司施工,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與馬某強一伙構成惡勢力團伙,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鑒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屬于坦白,可從輕處罰。楊某華在犯案時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且年事已高,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判處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到十個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