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輕微交通事故,不少人會為了省事選擇私下協商解決,但沒想到這竟成為惡勢力團伙的可乘之機。被告人肖某輝、黃某等團伙5人,通過駕駛車輛故意刮碰對方車輛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對被害人實施搶劫、敲詐勒索犯罪活動。22日,博羅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肖某輝、黃某等5名被告人構成惡勢力犯罪團伙,犯搶劫罪、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至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違法所得退賠被害人、作案車輛予以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份開始,被告人肖某輝、黃某、廖某威、呂某龍、溫某明等人糾集在一起,駕駛自有或租用的寶馬、皇冠等套牌車輛,分別在博羅羅陽、福田、公莊等鎮,趁著被害人變換車道、超車時駕駛車輛刮碰被害人車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在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后,被告人肖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被害人唐某龍的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肖某輝、黃某、廖某威、呂某龍、溫某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恐嚇的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中,肖某輝參與9起數額為19500元,黃某參與4起數額為7200元,廖某威參與3起數額為7900元,呂某龍參與2起數額為5800元,溫某明參與1起數額為4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肖某輝糾集黃某、廖某威等人形成一個共同犯罪的組織,專門實施以駕車“碰瓷”的方式勒索被害人的財物,且在共同犯罪中主要由肖某輝駕駛車輛制造“事故”,并負責選擇作案目標等,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屬首要分子,黃某、廖某威等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予以配合,且均多次參與作案,屬基本固定的重要成員。根據法律規定,肖某輝、黃某一伙的行為完全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對該團伙實施的犯罪應予以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