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京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聘用的駕駛員于2022年03月21日10時28分使用粵ABG565重型貨車運載貨物于惠州市京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辦公室被我單位執(zhí)法人員檢查,經(jīng)查,該車總重34.24噸,4軸車車貨總重限重31.000噸,超限3.24噸,運載指標超過國家規(guī)定限值且未依法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貨運源頭單位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事實清楚,有超限車輛稽查檢測數(shù)據(jù),詢問筆錄等證據(jù)為證。違反了《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據(jù)《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十二條、《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給予你下列行政處罰:罰款:20000元。我局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惠博交罰〔2022〕00405號】,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我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博羅縣羅陽街道博羅大道中685號),逾期則視為送達。
請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到我局一樓違章處理窗口(博羅縣羅陽街道辦事處博羅大道中685號)繳納罰沒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惠州市交通運輸局或者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公告送達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依法向惠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特此公告。
博羅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7月13日
附:《行政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