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志明:
你違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過其它方式均無法送達《催告書》,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催告書》,催告書號:惠博交催告[2022]00234號。自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催告書內容如下:
一、廣東新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裝載負責人譚志明放行超限超載的車輛案,本機關于2022年05月16日作出了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的決定,決定書文號為:惠博交罰[2022]00322號),但你在本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五十四的規定,現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到博羅縣交通運輸局違章處理窗口(博羅縣羅陽街道辦事處博羅大道中685號)將罰款2000元繳至指定銀行。
三、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你可向本機關進行陳述或申辯,本機關將依法核實。
博羅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7月29日
附:《催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