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明:
經調查,本機關認為你(單位)涉嫌貨運源頭單位的裝載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裝載、計重、開票,放行未經稱重或者超限超載的車輛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第十三條及《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罰款貳仟元整(2000.00元)的處罰決定。因其他法定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惠博交字【2022】00496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我局(博羅縣羅陽街道辦事處博羅大道中685號)簽收,逾期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舉行聽證---符合條件)的規定,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公告書之日起3日內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符合條件)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博羅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9月8日
附:《違法行為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