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變形金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經調查,本機關認為你聘用的駕駛員張木安使用粵L90001/粵LL46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于2022年07月18日09時50分在G324線惠建發攪拌站路口涉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及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本機關擬作出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處罰決定。因其他法定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違法行為通知書》(惠博交字【2022】00526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我局(博羅縣羅陽街道辦事處博羅大道中685號)簽收,逾期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舉行聽證---符合條件)的規定,你單位可以在收到本公告書之日起3日內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符合條件)逾期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博羅縣交通運輸局
2022年9月8日
附:《違法行為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