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一)】博羅縣交通運輸局查處XX運輸有限公司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1月11日17時05分,博羅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泰美鎮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XX運輸有限公司聘用的駕駛員譚某正駕駛粵C****D大型普通客車送XX電子有限公司員工下班,從泰美往住地惠州江北行駛。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后,對該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所有人是XX運輸有限公司,車上有6名乘客(員工),乘車費用由XX電子有限公司統一支付,每月結算一次,一個月的承包費用27000元整。駕駛員譚某出示了該車的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無法出示粵C****D的道路運輸證,XX運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粵C****D大型客車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期間制作了現場筆錄、詢問筆錄、視頻資料等。
二、調查處理
經調查取證,認定XX運輸有限公司違反了《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決定給予XX運輸有限公司罰款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相關法律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或者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參加客運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案件評析
《道路運輸證》是證明營運車輛合法經營的有效證件,也是記錄營運車輛審驗情況和對經營者獎懲的主要憑證,必須隨車攜帶。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與旅客運輸,擾亂了交通運輸行業的正常營運秩序,這些無證車輛往往達不到營運車輛相關標準且沒有安裝相關安全監控裝置,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博羅縣交通運輸局持續加大非法營運等交通運輸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交通運輸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在案件辦理中,博羅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工作原則,在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使當事人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維護法律尊嚴,消除安全隱患,切實提升執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