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四)】博羅縣交通運輸局查處興國縣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客運班車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1日15時34分,博羅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廣惠高速園洲出口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興國縣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駕駛員肖X駕駛贛B****1大型普通客車,載有49名乘客,正從江西省興國縣往廣東省東莞市方向行駛,執法人員出示證件后依法對該車進行檢查。經查,該車已取得《道路運輸證》及客運線路標志牌,客運線路標志牌規定經營范圍是:省際班車,經營線路是:興國縣—東莞市,起訖點是:興國縣汽車站、東莞市汽車客運北站,途徑線路是:S223、(南塘上)G6011、G45、G25(仙村下)、廣園快速路。該車現行駛的路線是從江西省興國縣經廣惠高速園洲出口處往廣東省東莞市方向行駛,廣惠高速園洲出口處不在該車客運標志牌核準的經營線路上。興國縣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贛B****1大型普通客車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期間制作了視頻材料、詢問筆錄、現場筆錄、現場照片。
二、調查處理
經調查取證,認定興國縣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存在客運班車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規定,決定給予興國縣XX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罰款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三、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起訖地、日發班次下限和備案的途經路線運行,在起訖地客運站點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以下統稱配客站點)上下旅客。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配客站點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途經路線。客運班車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沿途下客。
重大活動期間,客運班車應當按照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配客站點上下旅客。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運班車不按照批準的配客站點停靠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線路、日發班次下限行駛的。
四、案件評析
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者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許可事項包括起訖地、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日發班次下限、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等。本案針對客運班車未按規定的線路行駛行為,為了規范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博羅縣交通運輸局依法對該客運經營者進行了查處。
在案件辦理中,交通執法人員要注意證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關聯性,確保證據之間能互相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進而作出正確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