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的政策法規,擬定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并組織、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縣公路、水路等交通運輸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監督實施。
(三)主管公路、水路交通運輸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引導交通運輸產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培育和發展運輸市場,維護交通運輸市場平等競爭秩序。
(四)負責道路運輸、旅游客車運輸、城市公交運輸、出租車管理及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負責客貨站場、停車場、汽車租賃、機動車維修、技術性能檢測等交通運輸服務行業管理;負責機動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運力投放的規劃、管理;制定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并組織實施。
(五)負責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船舶代理、水路運政管理;負責本縣港區內岸線、水域的分配使用和轄區內通航水域、岸線的使用的行業管理;協助水上救助打撈和反走私工作。
(六)負責縣轄公路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工作。負責縣內交通工程建設的協調并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管。負責交通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縣內公路、站(場)設施建設管理;協調和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全縣交通建設資金撥付和監管;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
(七)負責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及涉外運輸管理工作。
(八)實施“科技興交”戰略,落實交通行業科技政策,制定交通科技發展規劃,組織交通科技項目攻關;組織、指導、監督交通行業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的實施。
(九)負責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十)負責縣交通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協會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交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