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并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教育體制改革的意見以及教育發展的方向、重點、結構、速度,并協調指導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籌措教育經費、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教育收費的規定;管理縣級教育經費,監督各學校教育財政撥款的執行情況;指導學校的基本建設;對學校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四)綜合管理中等職業教育、基礎教育、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指導和管理各類學校的教育、遠程教育工作;負責教育評估;對教育質量進行檢查,指導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指導各類學校學生學籍的管理。
(五)協調和指導學校開展教學研究和改革;協調規劃、管理各類學校教育技術裝備和實驗室、圖書室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實施;指導教育管理信息、統計、檔案管理。
(六)規劃并負責縣直屬學校的黨建工作和全縣學校的組織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和藝術教育工作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學校的安全、穩定和保衛工作;負責學校的紀檢、監察工作。
(七)主管學校推廣普通話和文字規范工作;承擔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掃除青壯年文盲和農民文化技術教育工作。
(八)負責全縣公立中小學校、中職學校、幼兒園的教師招聘工作;主管全縣教師管理工作;指導實施各類教師資格制度;規劃并指導各類學校教師和教育行政干部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
(九)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學校統戰、治安保衛和社團管理的工作。
(十)承擔縣委、縣政府和省、市教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