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屬各國有企業:
為加強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規范監管企業的資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經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惠州市國資委所屬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博羅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博羅縣縣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于印發博羅縣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現結合本縣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范圍。本意見適用于以下縣屬國有企業資產: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及其下屬企業及未劃入資產經營公司仍由原各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企業、授權經營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參照執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資產出租主要是指企業將其自有非流動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設備和無形資產等),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包費、管理費或者其他收入的經營行為。
第三條 企業資產出租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資產出租管理工作制度,明確工作職責,規范資產出租行為。
第四條 已退市企業出租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在按規定扣除相關稅費(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后,由縣科工信局屬下國有資產投資管理中心統一收繳,按規定繳入縣財政專戶,并按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施行管理。
1、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按照招租條件執行,并不得以任何條件對租金進行打折、優惠;
2、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租賃合同的規定,及時、足額收取租金,不得隨意緩收、減免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延遲支付租金,經催收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3、資產租賃附帶為承租人提供水、電、氣及供暖等關聯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和消耗數量及時足額收取費用。
第二章租賃方式與期限
第五條 企業內部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制定資產租賃方案,并按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主要內容包括:
1、擬出租資產的產權狀況及實物現狀;
2、出租資產的目的及可行性;
3、資產明細清單、用途及期限;
4、租金收繳辦法、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等;
5、出租資產損毀的賠償及擔保、保險措施等。
第六條 企業資產出租,必須按規定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資產出租掛牌底價的參考依據,評估報告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核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進行資產租賃價格評估:
1、承租人為黨、政、軍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
2、出租給提供便民的公益性單位和項目;
3、特殊設備或單項(含整批)出租資產賬面凈值不超過10萬元(不含)的。
對不需進行資產租賃價格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的租金進行詢價(根據詢價結果擬定書面報告,并附上詢價結果證明),綜合考慮出租資產特點、市場行情及原租金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招租底價。
第七條 企業資產出租應當委托公共交易平臺,參照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規則和程序進行公開招租,堅持市場競價,價高者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由企業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集體決策,可采取非公開招租方式:
1、在原租戶中途自愿退出后、經企業確認的實際經營戶承接原合同的(原租戶自動退租后,自愿承接原租賃合同條款的)
2、性質特殊或有特別用途的;(必須有相關材料依據)
3、承租人為黨、政、軍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
4、出租給提供便民的公益性單位和項目;
5、租賃期滿,原租戶續租且同意按新評估租金底價的1.2倍的價格進行承租的;但新簽承租價格不得低于原合同租金價格;
6、租賃合同到期,該物業無人參與報名競價,原租戶愿意按招租評估底價繼續承租該物業的;
7、連續兩次公開招租流標的(不含降價);
8、出租合同總金額小于1萬元(不含)的房地產,坐落位置較偏僻、面積小,確實不宜采取公開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資產。
9、其他經審批同意可以不采取公開招租方式的。
第八條 企業資產出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企業可以采取直接協議的方式進行。
1、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之間的資產出租;
2、出租給提供便民的公益性單位和項目;
3、經公開招租只產生一個意向承租方的;
4、其他有規定不宜公開招租的情況。
第九條 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期限原則上一般不超過3年。租賃期可根據行業性質、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適當放寬,生產經營、商業經營不超過5年。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租賃項目,經縣政府同意后,可適當延長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內,租金應當合理逐年遞增(建議參照物價上漲指數)。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條 明確審批權限,企業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對制定的資產租賃方案進行審議。其中:
1、企業資產租賃期限在3年以下的(含),以租賃評估底價為標準進行公開招租,由企業填寫核備表逐級上報,經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核準后實施并完善備案手續。如企業報備的事項不符合《博羅縣國有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實施意見》的相關規定,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有權進行復核和糾正;
2、如企業資產出租期限超過3年以上的,以租賃評估底價為標準進行公開招租。由企業以請示件逐級上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批;出租期限超過10年以上的(含),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上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3、重大資產租賃項目應由企業提出申請,資產經營公司提出可行性分析,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處置意見,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縣屬國有企業在確定審批權限時,應當結合企業資產情況,遵循科學合理、客觀謹慎原則,嚴禁為規避審批風險而將重大資產租賃項目列為一般、零星資產租賃項目,或設定違反“三重一大”規定的審批權限。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資產租賃應當列為重大資產租賃項目:
1、年租金高于100萬元(含)的;
2、租賃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含)的;
3、涉及各類重要經營權、商標權、許可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的。
第十一條 企業資產原則上不得無償或低價出租出借,確有特殊情況、需無償或低價出租出借的,須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
第四章招租流程
第十二條 企業公開招租時,應當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資產招租信息,必須通過公共交易平臺的網站對外公開發布,可以同時在本企業網站、信息公開欄、擬出租物業現場、報刊等進行公開發布。
1、招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2、招租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租賃資產的基本情況,租賃期限、租金底價及租金交付形式,承租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其他需披露的事項等;
3、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的,企業可以根據租賃資產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如擬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90%的,應當獲得原批準機構書面同意,并報企業主管部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同意審批后,方可重新掛牌(但累計降價不得超過20%)。
4、經公開征集沒有產生承租意向人的,且不變更招租公告內容的,企業可以按照招租公告的約定延長公告期限,未在招租公告中明確延長公告期限的,公告到期自行終結。
5、招租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按規定的公開招租方式實施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承租意向人的,可以按承租方不低于掛牌價的報價直接簽約。
第十三條 中標確認與簽約。競價成功者,在簽收公共交易平臺出具的《產權交易成交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與委托出租方訂立租賃合同并繳納押金。并應當將出租資料報縣科級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包括:
1、中介機構評估報告復印件;
2、公開招募競價結果通知書;
3、正式合同文本;
4、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租賃履約押金由企業收取并進行專賬管理。押金按2個月的租金標準進行收取。各企業應鼓勵承租用于從事飲食等行業的承租人購買相關保險以降低經營風險。承租者中途私自轉租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的,所交押金不予返還,解除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資產租賃期滿后,應當收回資產重新評估進行招租,原則上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原承租人需到期續租的,應當在租賃到期3個月前遞交書面申請,企業應按承租人續租申請做好租賃方案;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租賃權。
第五章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資產出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規定,與承租方簽訂規范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出租資產基本情況,出租用途,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年遞增率,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條款等,并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等,如承租人擅自改變承租用途、縣政府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轉租以及不可抗力影響等情形,出租方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企業應當按合同約定加強合同履約管理,保證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企業應當研究可行的解決辦法并及時采取措施,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資產租賃期內,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資產轉租,確需轉租的,須征得出租方同意,解除原資產租賃合同,并由出租方與新的資產承租人簽訂租賃協議。新租賃協議的承租期不得超過剩余租期,租金不得低于原租金。解除合同或重新簽訂后須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備案。
第十八條 承租人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自然人,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征信系統反映信用狀況不良及被列入政府物業承租黑名單的不得參與競租。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應及時跟進,按合同約定處理并將其列入物業承租黑名單,禁止其承租:
1、未取得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結構,改造、裝修或搭建建筑物、構建物的;
2、損壞房屋,在規定的修復期內未修復的;
3、未取得書面同意,改變合同約定租賃用途的;
4、未取得書面同意,轉租給第三方或將場所分租的;
5、利用物業進行違法經營的;
6、經催收,逾期2個月不繳交租金的;
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8、有拖欠工人工資記錄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出借的;
(二)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三)共有物業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出租出借的情形。
第六章明確職責
第二十條 企業應明確資產出租的具體管理部門和專業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資產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嚴格規范出租程序和環節,加強企業資產租賃業務的監督檢查,每年組織人員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的資產出租情況及閑置資產未出租情況進行統計和檢查,并將統計數據和檢查情況于次年3月底前上報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的資產出租工作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加強租賃資產的檔案和租金收入管理。資產檔案要求規范、完整和齊備;資產租賃審批文件、市場詢價記錄、評估報告和評估備案表、公告公示材料、核查報告等檔案詳盡,簽字齊備。
第二十二條 資產出租收入應當列入企業年度財務當年收入,規范會計核算,進行信息披露,嚴格按照相關財務規定管理和使用。嚴禁違反合同擅自減免租金,嚴禁發生對承租方出具不合格收入票據、坐支租金收入、私設“小金庫”以及以消費或福利等任何形式沖抵租金收入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在資產出租過程中,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在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資產租賃合同時未及時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當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博羅縣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以前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企業在實施本意見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