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范我市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維護業主、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公眾利益,根據《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惠州市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惠府辦﹝2015﹞36號)等文件精神,博羅縣民政局草擬了《惠州市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提出建設性意見或建議。意見征集截止日期為2017年9月3日。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意見:
(一)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傳真至:0752-6206271;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blncsq6206271@126.com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博羅縣羅陽鎮博惠路82號縣政府大院內博羅縣民政局辦公室(郵政編碼:516100),郵編516100),并在信封上注明“《博羅縣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字樣。
特此公告。
附件:《博羅縣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博羅縣民政局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博羅縣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體系,規范我縣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61號)、《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的實施意見>》(粵辦發〔2011〕22號)和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惠府辦﹝2015﹞3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指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服務和活動的設施,包括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的辦公室、公共服務站、文體活動中心、家庭服務中心、衛生服務中心或衛生服務站(公辦)、綜治信訪維穩工作站、老年人活動中心、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警務室、社會工作室、志愿者服務站等社區組織、機構使用和管理的室內場所(以下簡稱社區用房),以及社區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動場所(包括小廣場、小公園、文體活動場地等)。
第三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納入城鎮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原則上以2000至3000戶常住居民為標準設置一個社區居委會和相應配套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社區用房按照《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167-2014)執行,1000戶(套)以下社區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1000至2000戶(套)的社區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戶(套)的社區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戶(套)以上的社區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標準執行,社區室外活動場所面積按照每百戶(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
(一)新建社區(包括“三舊”改造項目和保障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在社區建設規劃中實行單獨規劃設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土地使用權以政府劃撥方式提供,并由新建社區土地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土地出讓時的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和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的建設標準承擔配套建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應無償移交給縣人民政府,產權屬于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委托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接收、管理,交付社區無償使用。
(二)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的社區。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不能滿足需求的社區,其公共服務設施由縣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凡租借行政事業單位公房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社區,有關單位免收租金,并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租借手續。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搬遷后閑置的土地及公有用房調劑給社區使用的,其產權關系不變。
社區用房已建設在住宅小區內,因業主原因導致社區居委會無法進駐,或者社區居委會雖已進駐,但居民意見大的社區,一是由開發商收回原場地,另出資購買或置換其它不小于原社區用房面積且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場地給社區居委會;二是對原場地以及出入口進行調整優化,使社區用房滿足出入口直接連通市政道路的使用要求。
(三)單位型社區。單位型社區是指從我縣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剝離出來的主要服務對象仍為原企事業職工和家屬的社區。其原有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由原國有企事業單位無償交給社區居委會使用。如遇企業改制、分離社會職能、處置國有資產等情況時,必須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無償劃歸給社區所在地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提供給社區無償使用。
第四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原則
(一)“四同步”原則。新建社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社區用房的項目構成、建設規模、選址與布局、建設標準除執行《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167-2014)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要求,結構規整、層高不小于3米,配備獨立供水、供電、通信、衛生及排污等基本設施。
(二)交通便利、空間寬敞原則。改造老舊社區用房必須選擇在交通便利,面向市政道路,便于開展社區服務和活動的位置;配置在樓房二層的,應配套有寬度不小于3米、長度不大于25米的獨立出入口,直接連接市政道路。社區用房不得安排在地下層、半地下層或夾層。
第五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工程,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明確責任、各司其職,抓好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職責。
將城鄉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二)財政部門職責
1、結合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安排好經費,同時加強對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2、主動調配市、縣政府閑置的公有房產、地產提供給社區居委會使用。監督、指導縣民政部門把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列入國有資產進行有效管理。
(三)規劃建設部門
1、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會同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務、便于居民自治原則,兼顧公共資源配置、地域面積、居民認同感和物業管理等因素,科學規劃設置社區及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中明確擬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位置、面積、設計要求,并明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在建成后應無償移交給所在地縣人民政府。
2、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明確必須要求配建并無償提供給縣人民政府用于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單位需提供與所在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和縣民政部門三方簽訂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3、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時,對不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同時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將其不良行為納入房地產開發單位信用檔案。
4、及時為自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社區居委會辦理社區用房建設的相關手續。
(四)國土資源部門職責
1.在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時,優先保障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需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將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確定的配套建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規劃要求和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成后應無償移交給縣人民政府的要求,列入土地出讓公告中。
2.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負責配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受讓單位必須按規劃條件配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移交縣人民政府。
3.及時辦理好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土地權利證書。
(五)房管部門職責
1、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不允許開發建設單位對外銷售。
2.及時辦理社區用房產權的相關手續。
(六)民政部門職責
1、縣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規劃建設部門,科學設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縣民政部門會同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與配建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書》。
2、社區用房建設竣工后,縣民政部門會同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做好社區用房驗收接收工作,并對轄區內社區用房逐一登記造冊,明確權屬、地址、面積,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同時督促當地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社區居委會管理好社區用房。
(七)紀檢監察部門職責
對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房管、民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等單位、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八)人防、消防、市政、自來水、供電、燃氣、通信等部門(單位)職責
應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社區用房按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社區用房的用水、用電、用氣以及通信、網絡、數字電視使用費執行居民收費標準。
(九)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職責
應發揮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協調、驗收和移交工作,并將接收的社區用房報縣民政局進行備案。
第六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只能用于辦公和公益性服務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將其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業用途;凡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挪作他用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各鎮(羅浮山管委會)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縣民政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和管理辦法,加強社區用房有關資料的建檔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資產流失。各鎮人民政府(羅浮山管委會)具體負責監管轄區內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社區黨組織、居委會直接負責公共服務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工作,應根據社區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社區用房的服務活動項目和內容,充分發揮社區用房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提倡“一室多用”,不斷滿足社區居民需求。
凡涉及政府財供人員的辦公用房,嚴格按照中央和省關于停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