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對廣東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進行進一步規范。為加深各鎮(街)、管委會對相關規范的理解及運用,我們根據現有條例法規及資料,精心梳理“廣東宅基地政策話你知”,供各地參考,不作為直接政策依據。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規定,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對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權,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義務。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
農房是農村中供村民居住的房屋,與商品房的區別主要有:
一是土地性質不同:農房建設占用集體所有土地,商品房則占用國有建設用地。
二是取得方式不同:農房只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取得宅基地進行建設,商品房是由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取得國有建設用地開發建設。
三是土地使用年限不同:現行法律和政策沒有具體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期限;商品房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
四是交易條件不同:農房只能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經批準后交易給符合宅基地分配資格的成員,不得抵押;商品房可以在市場上出售、租賃和抵押,交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