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對廣東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進行進一步規范。為加深各鎮(街)、管委會對相關規范的理解及運用,我們根據現有條例法規及資料,精心梳理“廣東宅基地政策話你知”,供各地參考,不作為直接政策依據。
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廣東省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嚴格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繼續沿用省規定的面積標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申請登記發證的主體原則上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戶主或經全體家庭成員同意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認定的,也可按規定申請登記發證: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因婚姻、就業、投靠等原因將戶口遷出的;非本村村民因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統一規劃和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村村民、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非本村村民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且權屬未發生變化的。城鎮居民非法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確權登記。
注:該《通知》自發文之日(2019年12月26日印發)起施行,有效期3年。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推進“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方案的通知》,以“總登記”方式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
物、構筑物所有權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并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確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已分別合法頒發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已按“房地一體”原則登記頒發不動產權證書的,遵循“不變不換”的原則,原證書仍合法有效。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農房可以依法繼承。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分離,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屬于農戶。宅基地使用權人以戶為單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在戶內有成員死亡而農戶存續的情況下,不發生宅基地繼承問題。農戶消亡時,權利主體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滅失。同時,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因房地無法分離,繼承人繼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宅基地使用權。
不能。《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明確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