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3日,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粵農農規〔2020〕3號),對廣東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進行進一步規范。為加深各鎮(街)、管委會對相關規范的理解及運用,我們根據現有條例法規及資料,精心梳理“廣東宅基地政策話你知”,供各地參考,不作為直接政策依據。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符合鄉村特點的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二是鼓勵利用閑置住宅發展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三是支持采取整理、復墾、復綠等方式,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規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政策,為農民建房、鄉村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
《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規定,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種方式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項目。引導企業參與盤活利用工作。但要防止侵占耕地、大拆大建、違規開發,確保盤活利用的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法取得、權屬清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規定,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要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后,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除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開展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的地區外,其它地方農村宅基地和農房不能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同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因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造成其上農房事實上也不能抵押。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用地。《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以各種名義違背農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和強迫農民“上樓”,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格控制整村撤并,規范實施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