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快推進食品經營許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國市監食經〔2018〕213號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 過,現就在全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試行便利化許可(以下簡稱“便利化許可”)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優化許可審批流程,提升食品經營許可工作便利化水平,有效促進餐飲企業高質量發展;發揮餐飲服務連鎖企業自我管理、自我規范的主動性,促進經營主體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營造穩定、便捷、透明、高效的市場準入環境。 二、適用范圍 (一)適用對象。本通知所稱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是指已取得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在惠州具有多家正常經營門店(含直營和加盟門店,下同),且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不包括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單位食堂)。 (二)適用內容。本通知所指的“便利化許可”,是指有相關需求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需求申請并作出書面承諾,市場監管部門對其材料進行核驗確認后,對其門店的食品經營許可新辦、變更、延續等事項實施告知承諾制的“便利化許可”審批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三、職責分工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全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經營試行便利化許可的統籌工作,統一接受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的需求申請、組織核驗和發布核驗確認的名單,并對核驗結果進行管理;可委托食品安全領域專家或屬地縣(區)局承辦具體的核驗工作;指導各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便利化許可審批及監管等工作。 各縣(區)市場監管局指導有申請需求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提出申請;經核驗符合適用條件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其門店的便利化許可審批及監管等工作由門店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區)市場監管局具體承辦。 四、辦理流程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確認為實施“便利化許可”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 (一)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且在惠州具有多家門店,門店加工經營場所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門店的經營項目、工藝流程布局、設備設施相同或相近。 (二)企業總部及其門店均使用統一商號(字號),具有統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組織架構,統一經營管理,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三)企業及其門店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近2年內未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未存在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被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四)未違反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辦理流程見附件1《辦理指引》。 五、事中事后監管 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通知作出“便利化許可”許可決定的,應當在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對門店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現場布局流程、設施設備以及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與申請時承諾的事項是否一致等情況。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的食品經營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交的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相關企業在許可審批過程中存在主觀故意弄虛作假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退出機制 (一)經認定適用“便利化許可”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再適用該制度;若要繼續適用“便利化許可”的,應當重新向市市場監管局提出申請: 1.在原申請餐飲經營項目基礎上增加其它餐飲經營項目的; 2.原申請門店工藝流程布局發生變化的; 3.因其它條件變化不再符合本通知“適用范圍”要求的。 (二)經認定適用“便利化許可”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門店存在下列情形的,該門店不再適用該制度: 1.不是由總部統一采購配送食品、統一規范經營管理; 2.餐飲類經營項目多于已核實的其他門店; 3.工藝流程布局、設備設施與已核實的其他門店明顯不同。 (三)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其所有食品經營門店加強監督檢查,并予以以下處理: 1.在申請“便利化許可”適用性確認過程中,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的,取消其適用“便利化許可”的資格,并自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再接受其適用“便利化許可”相關申請; 2.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取消其適用“便利化許可”的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理,并在1年內不再接受其適用“便利化許可”相關申請。 3.總部或其設在惠州市內的分支機構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存在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行為被監管部門立案查處的,取消其適用“便利化許可”的資格,并自立案之日起1年內不再接受其適用“便利化許可”相關申請。對因各種原因不再適用“便利化許可”的餐飲服務連鎖企業,市市場監管局于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在局門戶網站公示相關信息。 七、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6月6日起實施,試行1年。本通知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的規定為準。 附件:1.辦理指引 1-1.惠州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便利化許可”適用 性申請表 1-2.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管理情況報告 (參考模板) 1-3.餐飲服務連鎖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 2.惠州市餐飲服務連鎖企業“便利化許可”適用性核驗意見 3.承諾書 (掃二維碼查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