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縣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及時發現并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8號)的規定,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計劃。
一、抽查目的
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與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密切相關、具有較高風險隱患的品種,結合市局以及我縣年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圍繞保障食品安全主線,確定監督抽查項目,進一步發現質量安全問題、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最大限度降低或消除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提升我縣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監督抽查對象
博羅縣行政區域內獲得工業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外銷產品生產企業除外)。
三、抽查內容
2023年監督抽查的產品包括一次性塑料餐飲具、食品用紙包裝容器等制品、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食品用塑料容器工具、保鮮膜(袋)、食品用塑料膜(袋)、密胺餐具、餐具洗滌劑、不銹鋼餐廚具、電熱電動食品加工食品用塑料容器等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工作,共抽檢食品相關產品約170批次。
抽查工作由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承檢機構負責實施,承檢機構應在2023年11月12日前完成檢驗工作。
四、抽查工作要求
承檢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按照抽查任務安排,認真組織落實“雙隨機”抽查制度,隨機選取抽樣對象,隨機選派抽樣人員,確保抽檢工作的公正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一)抽樣要求
承檢機構應按照附件1確定的生產企業名單開展抽樣工作,原則上對同一家生產企業的同類產品只抽取1個批次,且對每家企業抽取的樣品不得超過3個批次。對于2022年監督抽查不合格的企業,抽樣時原則上應全部覆蓋并優先抽取原抽查不合格產品品種。應嚴格遵守不得重復抽樣的規定,不得在六個月內對同一生產者按照同一標準生產的同一商標、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進行兩次以上監督抽查;同一產品在六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不再抽查。
抽樣人員應當按照產品監督抽查實施細則進行抽樣,并對抽樣場所、貯存環境、被抽樣產品的標識、庫存數量、抽樣過程等進行音像記錄,發現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應當立即終止抽樣,并報告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立即派出執法人員到場執法。
(二)檢驗要求
本次監督抽查產品的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判定規則等,按有關產品的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執行。
(三)抽查結果處理要求
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將合格檢驗報告送達縣局和被抽樣單位。對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將抽檢結果、檢驗報告及相關書面材料報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部門。
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檢驗結論書面告知被抽樣生產企業,并同時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生產企業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書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局提出異議處理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承檢機構應做好生產經營者確認不合格產品檢驗結果的記錄工作(必須有不合格產品生產經營者確認回執或者超過復檢申請時限的快遞簽收憑證等),并及時將確認情況報送縣局。
負責結果處理的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生產企業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七十五日內按照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組織復查;經復查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企業組織復查,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被抽樣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四)按時報送抽查結果和總結
1.承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抽樣工作,并在完成抽樣工作之后的7日內,將抽樣情況匯總表以電子文件的方式報送至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2.承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結果匯總上報工作,將有關匯總表和工作總結(含各類產品抽檢生產經營單位數、總批次、合格批次、不合格批次、不合格產品發現率、不合格原因分析、消費建議等),以紙質和電子文件的方式,并于2023年12月14日前報送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其他事項
(一)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承檢機構要嚴格按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抽樣、檢驗、結果通報及確認等工作;不得將抽樣信息預先通知有關單位,以保證抽樣工作的隨機性、突擊性和公正性;檢驗過程中,不得就檢驗情況與受檢單位自行溝通和交流。
(二)加強協作與溝通。積極配合承檢機構做好轄區內的抽檢工作。承檢機構要加強與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以提高抽樣工作效率。
(三)經費管理。本次監督抽檢檢驗費用統一由縣局經費支出,不得向企業收取上述費用。
(四)信息公開。未經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個人與機構不得向外發布檢驗結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