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聶亞俊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經營餐飲服務,本局于2025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當事人2025年6月13日開始在博羅縣石灣鎮公園東17號開始經營餐飲服務但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截至2025年6月18日被我局查處為止,違法經營額共500元。以上事實有1.現場筆錄,證明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2.詢問筆錄,證明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 3.證據提取單,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照片 4.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5.減輕處罰申請書、案發后申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案件討論,證明當事人依法向我局遞交了減輕處罰申請及我局開展案件討論記錄。6.查封正文及審批、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法查封了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機關(單位)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元整(¥500),合計罰沒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35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由于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行政處罰告知書.pdf
(聯系人:楊越鋒,聯系電話:0752-6913857)
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