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聶亞俊涉嫌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經營餐飲服務,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2025年6月13日開始在博羅縣石灣鎮公園東17號開始經營餐飲服務但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截至2025年6月18日被我局查處為止,違法經營額共5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筆錄,證明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2.詢問筆錄,證明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3.證據提取單,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照片4.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能力5.減輕處罰申請書、案發后申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案件討論,證明當事人依法向我局遞交了減輕處罰申請及我局開展案件討論記錄。6.查封正文及審批、財物清單、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法查封了當事人的經營場所。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在博羅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公告時間已滿三十日,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已視為送達,對此,你(單位)未作出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經營餐飲服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鑒于在本案查處過程中,當事人認識違法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工作,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另外,當事人在2025年6月20日向我局遞交了《減輕處罰申請書》,當事人供述其和合伙人曾一起開展經營并已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與合伙人拆伙后,合伙人在沒有知會其的情況下,在2025年6月12日注銷了證照,其在知道此事后,已馬上開始辦理證照,但在檢查之前未辦理好《營業執照》。當事人是一名個體戶,生活壓力和經濟壓力大,為此向我局申請減輕處罰,當事人表示在接受處罰后仍想在原地址開展經營活動,想申請不沒收工具且承諾一定會守法經營。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屬于減輕檔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叁仟圓整(¥3000);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圓整(¥500),合計罰沒人民幣叁仟伍佰圓整(¥35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通知書上指定的代收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