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鵬嘉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查詢實名辦稅系統,認定惠州市鵬嘉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M5LN2G)的法定代表人鄧堅超已采集、驗證實名信息,因鄧堅超曾在稅務機關有實名認證,且被認定為非正常經營戶,不同意撤銷登記。根據《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一)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事實清楚的;屬于前款第一項規定,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假冒企業對其被假冒登記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異議,并在此基礎上從事過相關管理、經營活動或者獲得收益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撤銷登記。”、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自然人、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等作為股東、出資人辦理企業登記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的規定。本局決定不予撤銷2018年5月3日核準的惠州市鵬嘉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M5LN2G的設立登記。
本局于2025年8月1日依法對你公司作出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博市監不撤登決字〔2025〕5 號)。請你公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博市監不撤登決字〔2025〕5 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撤銷登記決定書》(博市監不撤登決字〔2025〕5 號)之日起60日內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
(聯系地址: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中城北路247號
聯系電話:0752-628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