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呈彩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一案,已調查終結。本局擬不予撤銷你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取得的公司設立登記。現將本局擬作出不予撤銷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經稅務機關查詢實名辦稅系統,認定惠州市呈彩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WQ9G05)的法定代表人聶珍已采集、驗證實名信息,因聶珍曾在稅務機關有實名認證,且被認定為非正常經營戶,不同意撤銷登記。根據《防范和查處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登記:(一)假冒企業登記違法行為事實清楚的;屬于前款第一項規定,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假冒企業對其被假冒登記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異議,并在此基礎上從事過相關管理、經營活動或者獲得收益的,登記機關可以不予撤銷登記。”、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自然人、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等作為股東、出資人辦理企業登記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的規定。本局擬決定不予撤銷2018年6月25日核準的惠州市呈彩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22MA51WQ9G05的設立登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不予撤銷登記決定,你公司有陳述、申辨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有陳述、申辨意見,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可以在本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本局于2025年9月1日依法對你公司作出不予撤銷登記聽證告知書,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本局決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不予撤銷登記聽證告知書》博市監不撤聽告〔2025〕8號)。請你公司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不予撤銷登記聽證告知書》博市監不撤聽告〔2025〕8號),逾期不領取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 王躍力、黃遠思 聯系電話:0752-6288037
聯系地址: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中城北路247號
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