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博羅縣石灣鎮向晨曦托管部(個體工商戶)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經營餐飲服務,本局于2025年7月9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2025年6月9日開始在博羅縣石灣鎮西田村西埔小組46號一樓開始經營餐飲服務但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截至2025年7月5日,違法經營額共1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投訴舉報單,證明案件線索來源
2.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委托書、詢問筆錄、收款收據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受委托人供述的情況及提供的證據
3.現場筆錄、證據提取單,證明我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4.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已取得營業執照
5.查封正文及送達回證、財物清單、解除查封正文及送達回證,證明我局依法查封了涉案場所和后續依法進行解除強制措施
6.減輕處罰申請書及案件討論記錄,證明當事人向我局遞交了一份減輕處罰申請及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討論記錄
2025年09月0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本案《行政處罰告知書》(博市監罰告〔2025〕88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任何陳述或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钡囊幎ǎ瑯嫵晌慈〉檬称方洜I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鑒于在本案查處過程中,當事人認識違法態度較好,能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工作,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另外,當事人在2025年8月21日向我局遞交了《減輕處罰申請書》,當事人供述存在經濟困難和生活壓力大的情況承諾事后定會守法經營,懇請我局不再沒收其的經營工具。按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屬于減輕檔次。
處理意見及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钡囊幎ǎ瑳Q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叁仟圓整(¥3000);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貳佰圓整(¥1200),合計罰沒人民幣肆仟貳佰圓整(¥42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通知書上指定的代收銀行(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博羅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無法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送達,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博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